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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粮化学药剂管理使用安全小常识--药剂的
安全防护
作者:贤人米业网 发布时间:2010/1/17 浏览人数:6253
一、人员要求
1、施药应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由技术熟练、有组织能力并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资质的技术人员负责指挥;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了解药剂性能,掌握施药技术和防毒面具使用方法。
2、有心脏病、肝炎、肺病、贫血、皮肤病、皮肤破伤伤患者,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妇女,未满18岁的少年和经医生诊断认为不适合从事涉及有毒气体或化学药剂工作的人员,均不应参加作业。
3、发放药剂、熏蒸施药、处理残渣和开仓施气等作为应由2名以上操作人员轮流进行,与毒气接触人员在作业前后禁止饮酒;操作时禁止吸烟、喝水、进食;从事磷化氢熏蒸作业后,一天内不应食用高蛋白、高脂肪食物。
二、设备、设施、器材要求
1、接触和使用中、低毒挥发性药剂时,应选用符合GB6220要求的防毒口罩和符合GB2626要求的防微粒口罩;接触、使用熏蒸剂时,应选用符合GB2890要求的防毒面具。
2、熏蒸的粮仓(粮堆、垛)应密闭,防止熏蒸剂外漏。
3、在施药现场外临时放置的药剂及施药器械,应有专人看管。
4、熏蒸用的器材用品使用后,应洗净并妥善保存备用,不应改作它用;喷雾器等器械使用完后,应洗净晾干保存。
三、施药前后要求
1、熏蒸作业人员在分药、投药、散气和处理残渣等过程中,应戴具有防毒性能、型号合适的防毒面具,穿工作服,戴手套。作业完毕后应将滤毒罐使用人姓名、使用日期、熏蒸剂名称和在熏蒸剂中使用时间等进行记录。
2、每次作业后应立即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并用清水漱口。熏蒸作业人员在工作完毕合应洗澡、更换衣服、鞋袜,换下污染衣物应送到无人的地方散气并清洗处理后,方可携入室内。
3、每次施药后及时清点剩余药剂。
4、药剂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经常接触化学药剂的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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