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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工作协调促进职业资格
证书和就业
作者:泰州市劳动局 发布时间:2010/3/22 浏览人数:3635
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工作协调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落实的通知
[align=center]泰办发[2001]115号[/align]
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去年以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先后颁发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关于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力地推动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培训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的衔接。
今年,市政府办公室[2001]104号文件要求,加快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劳动音素质。为进—步促进全市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人制度的落实,现就本局加强工作协调,增强工作合力,努力做好两项制度的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履行职能,切实组织抓好各类培训。城镇初、高中毕业生未能升人高一级学校的,必须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就业登记;农村青年进城务工也必须参加相应的劳动预备制或职业技能培训,求职者凭本人接受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相关证件,进入劳动力市场,参与竞争就业。
凡属于95个准人工种的各类培训,都必须按照职业资格标准进行,各定点培训单位要按《江苏省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在培训前将培训计划、教材、教学大纲等报职业技能开发科审核。属于再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的,由就业科负责审核;属于本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培训考核的,按联合培训考核办法办理;职技校培训按常规办理。培训结束时,按国家规定由经过批准的有关机构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分别发给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布国家规定的持证工种 (职业);属于国家规定就业准入的95个工种在公布招聘广告时,均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在办理职业介绍手续时,对实行就业准人的技术工种,应主动查验《职业资格证书》,凭《职业资格证书》办理登记、录用手续。
三、职业介绍机构应强化对用人单位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有效形式,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凡招用就业准人工种的,应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不能满足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又急需用人的,可通过“试用工”的形式,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经审核后先招收再培训。
属于准人工种的“试用工”不得单独上岗操作,用人单位应负责并指定具有一定职业资格的专人或班组对其进行培训,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必须按本职业(工种)的技能标准认真学习。培训期一般为3—6个月。培训期满,由劳动部门统一组织考核和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和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凭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办理正式录用手续;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其从事准人工种。
四、职业技能开发科每年年初公布鉴定计划,做好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鉴定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扎口管理,严格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办事,确保鉴定质量。
五、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劳动工资等制度的衔接工作。健全职业技能工资制度,计划工资科每年至少发布1次技能等级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企业按国家规定和经济发展要求,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机制,将职业资格等级作为竞争上岗、优化组合、工资分配和计发退休待遇的依据。
六、劳动监察支队要将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情况作为企业年检和日常监察的重要内容。对违反就业准入规定,无证上岗,或制定了培训计划不认真组织培训、未按规定进行技能鉴定的,责令企业列出计划,按时按质实施,并进行跟踪监察和管理服务,确保落实到位。
七、将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职工职业技能水平作为考核市直企业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指标。
以上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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